一、增加“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提貨方式
離島旅客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和離島信息在海南離島免稅商店(不含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品時,除在機場、火車站、碼頭指定區域提貨以及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島內居民返島提取方式外,可對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選擇“擔保即提”提貨方式,可對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單內的免稅品選擇“即購即提”提貨方式。使用“擔保即提”“即購即提”方式購買的離島免稅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應一次性攜帶離島,不得再次銷售。
二、“擔保即提”提貨方式
(一)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可選擇“擔保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除支付購物貨款外,在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擔保后可現場提貨。此方式下所購免稅品不得在島內使用。
(二)旅客離島時需要對所購商品退還擔保的,應當由本人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尚未啟用或消費的免稅品,并提交免稅品購物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經海關驗核,對旅客交驗的免稅品與購物信息相符的,海關在購物憑證上確認簽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離島旅客驗核簽章手續:
1.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已經啟用或已經消費的;
2.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與購物憑證所列不符的;
3.購物人員信息與交驗離島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經海關實物驗核通過且購物旅客本人已實際離島的,海關退還擔保。對于購物旅客本人自購物之日起超過30天未離島、未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免稅品或未通過驗核的,相關擔保直接轉為稅款。
三、“即購即提”提貨方式
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本公告附件清單所列免稅品時,對于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的免稅品,可以按照每人每類免稅品限購數量的要求,選擇“即購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支付貨款后可現場提貨,離島環節海關不驗核實物。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離島旅客使用上述兩種方式提貨,自購物之日起,離島時間不得超過30天(含);對于超過30天未離島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離島免稅商店未按規定銷售免稅品的,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方式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9號(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離島旅客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和離島信息在海南離島免稅商店(不含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品時,除在機場、火車站、碼頭指定區域提貨以及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島內居民返島提取方式外,可對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選擇“擔保即提”提貨方式,可對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單內的免稅品選擇“即購即提”提貨方式。使用“擔保即提”“即購即提”方式購買的離島免稅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應一次性攜帶離島,不得再次銷售。
二、“擔保即提”提貨方式
(一)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可選擇“擔保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除支付購物貨款外,在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擔保后可現場提貨。此方式下所購免稅品不得在島內使用。
(二)旅客離島時需要對所購商品退還擔保的,應當由本人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尚未啟用或消費的免稅品,并提交免稅品購物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經海關驗核,對旅客交驗的免稅品與購物信息相符的,海關在購物憑證上確認簽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離島旅客驗核簽章手續:
1.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已經啟用或已經消費的;
2.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與購物憑證所列不符的;
3.購物人員信息與交驗離島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經海關實物驗核通過且購物旅客本人已實際離島的,海關退還擔保。對于購物旅客本人自購物之日起超過30天未離島、未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免稅品或未通過驗核的,相關擔保直接轉為稅款。
三、“即購即提”提貨方式
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本公告附件清單所列免稅品時,對于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的免稅品,可以按照每人每類免稅品限購數量的要求,選擇“即購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支付貨款后可現場提貨,離島環節海關不驗核實物。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離島旅客使用上述兩種方式提貨,自購物之日起,離島時間不得超過30天(含);對于超過30天未離島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離島免稅商店未按規定銷售免稅品的,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方式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9號(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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